近日,宝鸡市金台区财政局、司法局联合出台《金台区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宝鸡市率先落实了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标准。《方案》规定,金台区司法行政机关按核定编制在职人数年人均1.5万元标准执行;局下辖12个基层司法所,按副科级建制,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按照编制人口和任务量,分乡、镇、街三类标准执行。从2008年开始,分三年实施。
具体实施方法是,每年分别由区司法局和各乡镇街根据保障标准向区财政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财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予以核定,不留经费缺口。达到保障标准后,不因本区当年财政收入减少而降低,财政收入增加时标准应予以上调。同时规定,司法局在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等业务工作中如遇大型活动或重大事项等特殊情况,已制定的标准内经费预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区财政提出追加专项工作经费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据实审核,尽力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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