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司法局龙门司法所应用“四联调解”工作法之“分流调解”化解一起合同纠纷。辖区丰裕路社区在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发现一起刘某承租吉某门面房引起的合同纠纷,上报至龙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龙门镇调委会在了解纠纷的问题根源后,由于案件涉及《民法典》内《合同编》相关知识点,就将纠纷分流至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通过了解得知:刘某承接吉某门面房并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租期为三年和按时交纳租金外,无其他约定,但是刘某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将租赁房屋连同经营物品一同转租给第三人张某,转租价格为2万元整,房租不变,不久房东吉某发现房屋被转租,表示坚决不同意,并且要求刘某将所转租的2万元交给吉某。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情况了解后,在征求彼此调解意愿后,召开调解会议,依照各方的叙述,理清矛盾纠纷的症结,对双方分别进行了劝解,指明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沟通等是导致纠纷的起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房屋租赁及转租之规定,租赁合同中,在房东第一次提出涨房租的要求时,承租人答应同意,那就视为对合同的变更;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租条款,转租合同无效。
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学习了以上法律条款,调解员趁机询问了第三方张某的想法,经过以案释法和普法宣传方式的多次沟通,最终房东与张某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刘某将原代收的租金2100元移交吉某,张某交予刘某的2万元转让费属于装修和器具等费用,归刘某所有。一起由于合同引发的纠纷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进行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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