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略阳县白雀寺镇村民杨某受其父母委托来到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解决老人赡养问题。据杨某陈诉:父亲和母亲共育有七个子女,自己排行老三,父母含辛茹苦将子女养大成人、成家立业后,于1992年和七子女协议分家立户,商定由大儿子和二儿子共同赡养父亲,三儿子杨某赡养母亲。但实际自1992年分家至今,父母一直都跟随三儿子杨某共同生活,由于父亲三年前因中风一直卧病在床上,母亲年事已高,只能勉强照顾自己,陈诉人本人主要靠种地和打零工养活一家老小,还要负担一双儿女上高中的费用,实在无力再单独承担老人赡养费用。都说“养儿为防老”,可在老人最需要照料的时候,老人的其他子女都以各种借口推诿,从不看望和照顾老人,更没有尽到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父母做梦也没想到晚年生活如此凄惨,常常暗自叹气伤神。万般无奈之下,杨某和父母商量决定寻求法律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让子女们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听完杨某的叙述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当地司法所对杨某所做陈诉进行了核实,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指派了援助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深入老人所在镇村,和当地群众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掌握了大量事实依据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老人的七个子女。由于两原告身体原因无法到达庭审现场,该援助案件承办人及时和该县法院进行了协调沟通,经县法院同意在当地的村委会公开审理,同时也给更多的村民上一堂法治教育课。承办人员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进行调解,指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且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附带任何条件,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人都是会老的,你们也应该为自己的子女作出尊老敬老的榜样,不要让老人寒心,更不能触犯法律。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老人的儿女们愧疚的低下了头,达成了赡养协议:原告陈某由被告三儿子负责赡养,其余被告每月承担赡养费100元;原告杨某由被告大儿子和二儿子负责赡养,其余被告每月承担赡养费100元。其他三被告每月供给二原告大米、面粉各10斤,从协议签订当月执行。经工作人员回访了解到,七名被告均认真履行了该调解协议,赡养费用支付正常,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实现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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