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女,小学文化,39岁,家住大荔县城关镇,家有80岁老母和两个孩子,丈夫石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2013年3月本村人李某、唐某承包合阳县雷家洼工业园区道路两旁设施工程,雇佣江某亡夫石某在工地干活,吃住都在工业区 ,3月27日晚8时许,在工人宿舍休息的石某顿感不适、突发脑溢血,李某等立即将其送往合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并通知家人江某当天晚上也到了医院。3月28日12时许,石某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工头李某把医院4800元费用结算后把人运回了泰山村石某家中,因是否属工亡如何赔偿发生纠纷,江某委托村调解主任韩某给城关司法所席增社打电话请求法律援助。
城关司法所及时把当事人的情况反馈给了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城关司法所席增社承办此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指派后,席增社立即介入案情。与泰山村调解主任来到江某家中看到了家中的贫困景象,房是20年前的老房,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与江某交谈后得知,石某到李某的合阳工地干活,没有劳动合同,只说好每天给一百伍拾元钱,管吃管住管来回的口头协约,现在李平认为石某是老病,他把医院的花销认了,再给行个大门户就行了,而受援方当事人认为我人走时没有什么病,是你用车接的大活人,而送回来的是一具尸体。李某应负担医院的抢救费用,应负担死者的葬埋费用,应适当赔付命价,应付丈夫工地的工资,不然就先不埋人。席增社通知李某等到泰山村部,与李某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谈话,到晚11时许,李某起初认为把合阳县医院的费用认了,再行上2000元门户就不错了,经席增社推心置腹的交谈,说服,做工作,首先你没有劳动合同,不在本县干活,在外县干活,吃住都在工地,你拉走的是一个大活人,送回来是一个死人,家属能接受吗,若人放那不埋,后面的事谁负责,另外石某家也太困难了,你是老板,应有较高的姿态要人性化,另外又给当事人做工作,明确石某是在下工后宿舍有病,不属于工亡,命价赔偿不予支持,最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协议。
一、李某、唐某付给江某(石某丧葬费用)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二、合阳县人民医院石某抢救费用由李某等付清,合作医疗报销款归江某;
三、石某工地工资总计13天,壹仟玖佰伍拾元(1950元);
四、此协议达成领款后再不能因此事提出其他的要求,更不能到法院进行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石某的丧葬费用,由于没有劳务合同,发生事故后产生分歧,双方各持己见,但作为我们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我们受援于弱势方当事人,让工程承包方出一定的丧葬费用。无论从贫困家庭方面、社会道德方面都是我们应当据理力争的,有关命价的问题,就应从法律的角度来度衡了。在农村的劳务雇佣关系中,应当到有关部门签订书面的制式劳务合同,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双方的利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贾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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