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7日,被告人房某醉酒后驾驶陕 36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县道由西向东行驶,将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行人夜某碰撞,致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房某逃逸,后经大荔县交警大队追逃而逮捕,事故经大荔县交警大队认定,夜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叶某的妻子吴某,儿子夜小某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被告人房某,保险公司要求民事赔偿。由于两原告人属于弱势全体,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但是由于两原告不属于大荔县所管辖,法律援助条例又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因为各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标准无法统一,一般由各地根据各当地的情况做出一个标准,后经与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互动,最终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在本案中死者夜某生前在大荔县以收破烂为生已达一年以上,收入比较固定。故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之规定,户籍登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但是被告方却不能接受,坚持对方是农村户口,应以农民标准赔付,由此双方发生纠纷,使案件不能尽快解决。付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证明材料,最后法院采纳了付律师的意见。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请。经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吴某、夜小某医疗费2929.05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以上共计112929.05元;被告人房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吴某、夜小某交通费4307.5元、整容费580元、住宿费2240元、死亡赔偿金304680元(414680元-110000元)、丧葬费1952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247.5元,以上合计364576.5元。两原告也顺利拿到了赔偿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形式,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一个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中又涉及到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居民计算的问题。根据[高原的指导意见]所以本案死者的赔偿金应按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是合法的。(贾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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