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市综治办、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办)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对强化镇村综合改革后司法所职能、推动基层工作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镇村综合改革的全面推进,司法所由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改为镇(办)统一管理,给司法所职能作用正常发挥和县、镇司法行政工作的沟通协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为此,商洛市司法局积极协调市综治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办)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为做好新形势下镇(办)司法所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意见》指出,镇(办)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依法履行九项职责任务。在改革过程中,司法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司法所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加强镇(办)司法所建设作为科学谋划、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不断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
《意见》提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文件精神,强化县(区)司法局和镇(办)双重管理、以镇(办)为主的司法所管理体制。司法所名称统一为“XX县(区)XX镇(办)司法所”,采用“一徽一牌”模式,在司法所正上方标注“中国司法”字样,中间悬挂司法行政徽。在司法所正门左侧悬挂司法所竖式外挂标牌,并严格按照司法部要求的规格大小和字体颜色标准制定,不得随意改变。
《意见》要求,要切实将中、省、市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全部用于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配齐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为每个镇(办)司法所招聘1—2名辅助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落实司法所工作经费,在不增加财政预算、不减少司法行政经费的情况下,对司法行政经费进行合理分配,将司法所人员的人头经费(1.5—2万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照镇(办)工作人员的人头标准预算到镇(办),用于日常工作,其余部分和司法行政专项业务经费统一预算到县(区)司法局,专门用于司法所开展业务工作。要按照人社部、司法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落实好在编在职司法员岗位津贴。
《意见》要求,镇(办)司法所业务用房不得出租、出让。要合理设置,及时调整业务用房使用功能,更好地适应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要加强业务用房的维护和修缮,提高司法所办公条件和设施设备,要为司法所配置适合工作需要的办公、通讯、交通工具。要建立司法所业务用房和装备台账,加强对司法所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意见》强调,要深入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镇(办)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基础设施建设。要健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加强所务管理,推行所务公开,不断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要加强对镇(办)司法所的考核,把司法所业务工作纳入到县(区)对镇(办)党委政府的考核范围之内。各县(区)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司法所工作中的新问题,推动司法所工作实现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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