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22 08:46:02
商州区板桥镇两岔河村村民王某、韩某两人,2013年元月份受雇于商洛市某酒店的装修工地干活,店老板承诺工程活结束验收后,工资一次性付清,王某和韩某两人便如期按要求将装修工程干完,2013年1月31日该店负责人并没有结付工资,只是写下了共欠两人工资8000元的欠条。此后,王、韩两人多次讨要,酒店老板却一直推诿说:“没有钱等以后再给”,导致2人辛苦挣来的血汗钱无处着落。
2013年7月20日,王某、韩某2人找到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符合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5款及中央六部委关于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的文件精神,决定予以受理,特指派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王辉作为王某、韩某的诉讼代理人,起诉代理,案件指派后,代理人认真地搜集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详细地调查取证,并结合《合同法》60条,107条之规定、《民法通则》111条规定,并根据《陕西省农民工支付保障规定 (试行)》第11条、25条之规定,在原有欠款8000元的基础上,又依法追回了补偿金2000元,鸣都酒店共支付了王某、韩某两人1万元,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挽回了辛苦工作换来的血汗钱,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和好评。(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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