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春节刚过,一位满脸憔悴的中年男子就来到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要求申请法律援助,仔细询问得知:男子是渭南市农村人,春节前其女儿刘某因为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刑事拘留,现在碑林区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案件时间较紧,为了让律师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其材料后当场就为其联系了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庞乐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并办理了相关指派手续。
接受指派后,庞律师当天就会见了刘某的父亲,仔细聆听了其对本案的描述,并与其办理了委托手续。第二天,庞律师和助理又马不停蹄地到碑林区检察院查阅、复印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
通过听取刘某父亲的描述和对案卷材料的仔细分析,庞律师对该案的来龙去脉有了清晰的思路。
2013年4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小轿车,在西安市田家湾村口拉了一个马姓乘客,要去太白立交,当王某驾驶车辆由东二环行至南二环一天桥附近时,车失控,和一个灯杆相撞。事发后,王某潜意识里第一个反应就是逃跑,故当时没有查看现场,也没有查看受害人马某的伤情,直接将车牌拿上打了辆出租车逃离事故现场,随后马某先乘大巴车至平凉,后又至神木。
22日王某从神木回到西安,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接站,并一起到王某租住处。23日通过打听,张某告知王某“车上的乘客已死亡”。听到此消息,王某反映强烈,表示自己不想蹲监狱,请张某查24日的车票并协助其买票离开西安。之后张某就和李某商量怎么买票,张某告知李某“咱俩不要参与此事”,并提议用李某女朋友、即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身份证购票。李某与刘某联系后,刘某于23日晚上10点左右,来到张某的住处。李某含糊地告知刘某“王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了要逃跑”,并要求用刘某的身份证办张银行卡,再买张车票。刘某提出让王某自首,李某告知“王某不愿意,非要跑”;刘某又问“为什么不用你们的身份证?”李某说“因为他俩被警方监控了”,并再三告知刘某“没事”。刘某信以为真就同意了。24日早上,张某给刘某1000元钱,用刘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行卡,然后带着刘某到了火车站。和王某取得联系,又给了刘某1000多元,让其去买票,买完票后,刘某将票和剩余的钱交给了张某,并在张某的要求下将身份证交给了王某,以备路上检查。后王某落网,随后刘某、张某、李某先后被拘留。
了解了案件基本事实后,庞律师和助理又前往碑林区看守所会见了刘某。在谈话的过程中发现刘某刚满19周岁,还是护士学校在读学生,从小到大很少有机会独立接触社会,思想非常单纯,就在会见期间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刑法,还询问办案律师“自己什么时候能出去,还要参加护士考试等”。意识到这一情况后,庞律师着重对刘某提供身份证当时的具体情形及思想动态进行了询问,发现刘某在拿自己身份证为王某购买车票并办理银行卡时,对王某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情况并不了解,而仅仅认为牵涉到王某的交通事故是普通民事纠纷,互相赔偿就可以解决的;其次,由于其男友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张某再三告诉其“没事”,出于对其男友的信任以及维护自己所谓的爱情,刘某才迫于无奈答应使用其身份证,才作出了此次的窝藏行为;第三,其男友李某告知其要用身份证为王某买张车票及办张银行卡时,刘某并不愿意,而是让李某劝王某自首,后因为王某不愿自首,劝说没有结果,刘某才实施了买票、送人的行为。
因此可见,办理银行卡、买票、送人这一系列过程中刘某都是按照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张某的的指示安排下做出的,并非刘某故意所为,刘某对本案发生的前提--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也没有清晰的认识。所以,本案中,从犯意的提出,到对犯罪活动的主导,到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等各方面来看,刘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只是起着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另外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属于初犯、偶犯。
得出以上结论后,庞律师根据会见情况对案卷材料再次进行了仔细查阅,希望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支持这一结论的材料。发现公安机关的讯问材料中多处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问话中均能够体现刘某主观恶性小、从犯的回答,比如张某说“我让刘某拿自己的身份证去给王某买了一张发往新疆乌鲁木齐的票”、“我让刘某去银行柜台办的卡,我让刘某把密码设成卡号的后六位数。”李某说“刘某22时左右到房子,我给刘某说让她明天和张某一起用它的身份证给王某办张银行卡并买一张去乌鲁木齐的车票”;“我和张某23日晚上在张某的住处给她说用她的身份证办卡买票的时候,她说让我劝王某自首”等。看到这些材料,庞律师更加坚定了为刘某做罪轻辩护的信心,并从刘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和刘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两个方面撰写了答辩状,并及时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交。
庭审中,庞律师从刘某的成长经历、为人处事说起,分析了本案发生的深层原因;用详实的证据材料论证了刘某在本案中仅处于从犯的地位,应该从轻处理;最后从法的价值和目的角度,提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希望法庭能给刘某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其并非什么大恶之人,且几乎也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让她记住这个教训,日后为更多的病人提供温暖及帮助,为社会尽一份更大的力量。庭上,刘某也表示自己因为年少无知铸成了大错,希望法庭能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一定吸取教训,用自己的医术治病救人,回报社会。刘某家属也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后法庭采纳了庞律师的辩护意见,按照刘某羁押期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近年来,在校学生触犯刑法的事情时有发生,结果让人痛心,案发原因却让人吃惊。很多已经成年的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结果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这不得不让我们反省我们学校和社会的基本法律教育。假设像刘某这样的年轻人有一点法律意识,就不会贸然给王某购买车票、办理银行卡,为其逃跑创造条件,也不会触犯刑法。我们呼吁教育部门在学校教育课程中加入法律教育,同时全社会要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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