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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法援中心:兄妹反目因土地 法律援助解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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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28 08:09 来源:大荔县司法局 浏览数:

  1998年,大荔某村根据当时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依照王某女家里的人口数,将位于大荔县县官池镇街道官池职中西4.5亩土地承包给其作为责任田,王某女所承包土地分属三小片:该村东西生产路北面积为2.36亩;路南第2、3片地相连面积计1.70亩。王某女承包后因生活所需到山西打工,就与自己的弟弟王某男协商,口头约定由其无偿经营,王某女要求自己经营时,对方须无条件交回。此后,王某女将地交付由王某男耕种至2012年6月份打工回来。但王某女向其弟提出要求将地交回自己耕种,王某男不是推托土地由自己私自再次转包了他人无法交回,就是直接答复不愿交还。2013年秋季,当时实际种地的经营人在听到王某女自己耕种的要求后即将地交回到王某男手,但王某女要求时王某男还是推托不予交回,后虽经村上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因一直没有任何结果而形成诉讼。

  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了解案情认为,公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但现行社会受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作为出嫁女并带孩子负担重的王某女维权带来重重阻力;由于双方当事人本身系兄妹关系,案件在村级、镇司法所处理中矛盾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导致积怨加深外加特殊的亲情也使案件的处理更加棘手;正因双方特殊的兄妹关系,土地承办经营权转包相关协议材料十分不健全,也给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带来更大的困难。

  鉴于此,案件承办人员首先研判分析案件基础材料,滤清办案基本思路,在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未果的基础上深挖调解潜能,通过法院安排的诉中调解平台,通过释明《物权法》第125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7条等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流转的含义及处理原则,构建调解的前提。在此基础上辅以兄妹血亲之情,使双方都能以平常心回到理智处理问题的思路上。在双方冷静思考期间,又多方联系该村干部配合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后经多次的沟通调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了缓和双方的情绪并给以后留够更多的余地,最终双方不计前嫌案件以撤诉结案,也使亲情得以维系。通过此案件的办理,较好做到了情融于法,情法兼顾,为构建和谐社会更好的作出了效仿的范本。(贾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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