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04 15:54:10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在当今社会残酷的竞争环境下,年轻人都有着自己的事业要打拼,所有人都背负着沉重的生活压力。这时,父母往往成为生活中被忽视的一部分。而且子女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新闻也屡见报端,有些人即使与父母生活在同城,由于观念上的不同,也不愿意与父母生活在一起。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6月24日,吴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一位衣衫不整、面容憔悴的老人。经询问,得知老人叫许某,现年已73岁高龄,体弱多病,生活拮据。自从1994年,许某之子崔大和崔二兄弟两分家以来,未对许某的瞻养问题作出具体的安排,在此期间,村、组干部及亲属多次调解、协商,始终未能将老人的瞻养落到实处,致使老人生活无着落,有病得不到医治,处境十分艰难。许某做梦也没想到晚年生活如此凄惨,但凡有其他途径解决,也不会将自己的亲生子女诉至法庭,对簿公堂。在万般无奈之下,许某决定起诉子女,要他们尽赡养义务。老人哭诉着自己的不幸、儿子的不孝,决定起诉两子,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工作人员安慰了许某,并根据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程序,表示一定通过法律援助帮助老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按照60岁以上的老人追索赡养费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的规定,随即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安排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承办。工作人员接到指派后,及时到老人的住处,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详细撰写了声情并茂的代理词。庭审过程中,承办人员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分析了许某儿子的所作所为,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可见,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许某两子同意法庭当庭调解,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崔大和崔二每人于每月十五日之前支付原告许某200元的赡养费。二、其他事宜互不追究。本调解协议现已生效,支付情况也很顺利。本案通过法律援助,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拿到了赡养费,也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教育了许某的两个儿子。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可以说,这是一个值得赞扬的新法规希望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能重新唤起人们对于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重视。由于思想观念的不同或者工作的需要,现在大多数子女都不能体会古时候“父母在不远游”那种以孝为本的境界了。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趁他们还健在,多尽尽孝心吧,别再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女明天的行动。(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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