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白水县某矿务局工人郭某醉酒后驾驶某“东风”牌小型客车沿白水县城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西侧段时,驶入东侧路面与相向行驶的丁某驾驶的无号牌“大阳”牌两轮摩托车相碰撞,致丁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黄某、姚某受伤,两车受损。肇事后,黄某之子急忙拨打120,并向110报警。后经白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现在姚某不能表达意志,无法行使诉讼权利),黄某构成轻伤。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姚某、黄某三人均不负此事故责任。但郭某在垫付了姚某的部分医疗费后就不管了,姚某最终无钱继续治疗被迫出院,现已造成终身残疾。郭某认为自己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在案件没有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未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不会首先赔偿姚某的经济损失,姚某一度是家里的支柱,因事故造成姚某终身瘫痪,而且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家里一下子陷入了困难的的境地,担子转移到姚某的妻子王某身上。加之王某身体一直不好,雪上加霜,几乎崩溃,她多次言语,这个家已无法生存。
2014年5月,白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姚某之妻王某的申请后,立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杨某、权某担任郭某交通肇事案件中姚某的一审代理人。
杨某、权某接受指派后,进行了仔细的调查了解,向交警大队收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凭证等相关证据,又向医院收集了病例证据,向医学院伤残鉴定中心咨询了姚某的伤残等情况,并耐心细致的给王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据等。在承办人员杨某的情感关怀和法律帮助下,王某的情绪得已稳定了下来,为替姚某讨回公道,承办人不辞辛苦,从接到案件后多次耐心细致做王某的工作,希望民事赔偿方面能达成协议,及时拿到赔偿款给姚某做开颅手术。但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争执的数额差距太大,王某态度坚决,一度使调解陷入僵局,后法院不得不开庭审理了此案。考虑到一旦案件调解无果作出判决,将会给姚某造成最大的不利,在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员又多次找到王某,做王某的工作,并多次找主审法官和郭某的妹妹协商,希望从人道主义上多帮助一下姚某,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也给郭某写了谅解书,法院的判决书很快就送达给当事人,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王某终于拿到了期待已久的赔偿款。
在白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全力帮助下,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法官对法律援助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也给予了好评,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杨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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