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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法律援助工作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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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14 18:11 来源:略阳县司法局 浏览数:

  略阳县法律援助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拓展法律援助领域,规范工作程序,努力满足广大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的公正,最大限度的增进了和谐因素,为建设法治略阳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近3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47万元,接待法律咨询2910余人次,开展专题法律援助宣传活动15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展出宣传展板32面,刷写宣传标语165副。该县法律援助中心2009年被市委政法委评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单位”,2010年被省司法厅命名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 2012年获得“陕西省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单位”的称号,2013年被共青团汉中市委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在无障碍接待大厅公开公示“法律援助公开栏”,将法律援助内容、程序和服务承诺对外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印制相关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促进了工作的规范运行。认真开展咨询接待,特别是“12348”热线电话的接听工作。实行接待人员值周负责制和首问负责制,使咨询接待工作任务落实到人。严格案件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根据便民原则及时指派给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向受援人发放“意见反馈表”,详尽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及时反馈案件信息,约束督促承办人守纪尽责高效办案。采取旁听、走访等形式回访受援人和法院、仲裁相关办案人员,征求意见建议,促进整改提高。

  创新服务方式,细化便民措施。制定了“略阳县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并临街公示。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儿童、五保户、老年人等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对农民工要求支付工资报酬、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五类被告,实行“两不审查”(即不审查经济状况,不审查案件来源)和“两直接”(即直接受理,直接指派)规定;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指派的“三优”服务;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实行上门服务。结合办案人员专业特长进行案件指派,提升法律援助服务专业化水平。实行了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务”把“咨询零距离,受理零收费,质量零投诉”作为保障民生的工作目标。实行“清单式服务”。将法律援助受理、指派和服务承诺印制成宣传单页对外发放,便于群众深入了解法律援助。

  拓展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将医患纠纷中经济困难的患方和交通事故纠纷中的经济困难者纳入援助范围;将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积极为接访、走访中涉及的相关案件和其他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该中心将法律援助办案任务分解量化到各法律服务机构和各办案人员,该县司法局也将各法律服务机构的援助案件办案任务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

  加强站点建设,完善援助网络。以“法律援助就在群众身边”的理念为出发点,初步建成了县法律援助中心、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法律援助联络员“三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全县18个镇、10家法律服务机构和残联、妇联、总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立了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站,加挂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和《申请法律援助指南》公示栏,进一步完善了在该县信访接待大厅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制度,更新了公示栏,明确了值班纪律。

  扎实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知晓率。以“送法下乡”活动为依托,以每年3月份法制宣传月活动为重点, 结合9月份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和12.4宣传活动,深入学校、街道、社区宣传法律援助。在该县司法局与县广播电台开办的“司法之声”栏目开辟了法律援助访谈。在县电视台和县城中心广场电子大屏幕播放法律援助宣传标语和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将印制的法律援助资料分发给各司法所(法援工作站)、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村(居)委会,将法律援助知识向乡、村、社区渗透,并将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电话予以公示,便于群众咨询解答,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郑星 裴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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