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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撇子右手笔迹造假 司法鉴定“火眼金睛”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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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24 12:10 来源:厅鉴定处 浏览数:

  2017年7月18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一起右手伪装签名笔迹案件,右手伪装笔迹是指习惯用左手书写的人(左撇子),为了掩盖其真实笔迹,而故意改用右手执笔进行书写所形成的笔迹。这种伪装笔迹会使其原有笔迹特征发生较大的变化,出现许多平时右手书写时没有的新特征,使鉴定工作难度更大。作为非正常笔迹检验项目,鉴定人有必要严格地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灵活运用伪装笔迹鉴定的基本理论,结合逻辑经验,对检材字迹中的“假象”予以系统分析、甄别,同时还需要结合样本的多样性,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在以往的笔迹检验工作中,左手书写右手伪装鉴定案件少见。

  2017年6月12日,陕西省宝鸡市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该案原告曹某向法院起诉被告赵某某,要求其归借款10万元借款,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日期为“2012年6月24日”的《借条》一张,在《借条》下方落款“担保人”处留有“赵某某”签名字迹,以此作为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曹某某陈述该《借条》是由赵某某做担保的;被告赵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曹某某之间不存在担保事实,该《借条》担保人处“赵某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其本人所写。原被告双方对涉案的关键证据《借条》上担保人处“赵某某”签名的真实性存在较大争议。为查明案件事实,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上担保人处的“赵某某”签名字迹进行文书司法鉴定,要求鉴定《借条》上担保人处的“赵某某”签名字迹是否为被告“赵某某”本人所写。

  运用相关仪器对检材《借条》中担保人处的“赵某某”进行检验分析,确认检材字迹是直接书写形成,字迹的书写速度较慢,运笔生涩、呆板,且每一笔画均有抖动、弯曲现象,可疑点较多,可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书写形成。再分析观察法院递交来的赵某某同期手写样本字迹,发现样本上的赵某某书写字迹水平较高、运笔自然,笔迹特征反映稳定。通过直观比较和显微比较等技术手段,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书写风貌特征以及某些相同单字的写法特征等方面上存在差异,在部分相同单字的形态特征、相同部位的结构特征和笔顺特征以及相同笔画的运笔趋势、偏旁部首的搭配等细节特征上又有许多相同点,初步给人一种摹仿笔迹的假象,但其相同点和差异点均有一定的价值,无法给出合理解释,通过多名专家研究讨论,认定此案件为疑难较大的案件,检材字迹有反手伪装的可能但又有符合右手书写字迹的特点,决定联系法院补充当事人左手和右手书写的字迹作为样本再次进行检验分析。拿到当事人左手和右手补充的样本字迹后,司法鉴定人发现原来此人是平时习惯于左手书写字迹,而右手书写的字迹的特点与检材字迹中可疑的特征点相吻合,符合点多且质量高。检材字迹与当事人左手书写字迹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右手伪装以及书写客观条件所导致的变化,经过综合评断,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点的价值较高,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经过认真比对,仔细分析,真相终于大白,在笔迹检验过程中,重视了解案情,特别是对检材笔迹的形成方式进行必要了解起到关键性作用。在本案的检验过程中,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文书鉴定技术规范,在受理案件阶段,及时向委托单位的送检人员了解相关情况,例如通过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法庭庭审笔录》扫描件等方式,特别着重于获取争议“借条”的形成方式以及书写人生理等方面的信息,为后续检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在笔迹检验实务中,鉴定人需要克服“跟着案情走”和“纯技术观点”两种极端的做法,正确认识“了解案情”的重要意义。

  提高供比较样本材料的质量,为检验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高质量的、有较强可比性的比对样本材料,是确保伪装笔迹检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特别是伪装笔迹鉴定的专门知识,以及涉鉴当事人因路途遥远,不便配合有关机构当场取样等实际情况,司法鉴定人在受理此类案件之时,有必要积极主动联系委托方,帮助其做好补充取样工作。本案当中,委托方仅注意到需要收取书写嫌疑人的同期样本,但其忽略了需要收集其右手书写的字迹样本。在左手书写右手伪装笔迹检验中,提取书写嫌疑人的右手实验样本、右手样本是确保供比对样本材料质量的重要方面。因此,无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司法鉴定人,都应当辩证地认识样本字迹在笔迹类型、书写速度、书写模式三个方面所构成的样本可比性及其质量问题。经过司法鉴定人提出补充样本材料的方向,委托方很快提供了一份书写嫌疑人右手书写的样本材料,为本案的检验工作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可靠的、高质量的比对材料。

  灵活进行检材和样本字迹之间的“穿插检验”。理论上,在分别检验阶段需要先对检材进行检验,后对样本笔迹进行检验。而在伪装笔迹检验实务中,对于检材笔迹是否正常形成的认识,往往难以在仅仅对检材笔迹的观察和分析中达到较为深刻的层次。同时,无论是何种具体的伪装笔迹,其特点的反映都是相对于“正常”的样本而言的,例如,左手书写右手伪装的笔迹检材和对应的书写嫌疑人的样本字迹两者之间在笔迹风格上的“同在细微处、异在明显处”的特征反映。基于以上认识,在对伪装笔迹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检材和样本字迹之间的“穿插检验”。同时,按照技术规范所确立的规则和精神,笔迹鉴定的分别检验、比较检验两个阶段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司法鉴定人需要利用好技术规范赋予我们的两道“防火墙”——分别检验“后”和综合评断“前”两个阶段当中对检材性质评断的要求。

  注意检材笔迹性质的科学评断,克服“教条化”倾向,辩证思维综合评断是我国笔迹鉴定的优势。对于左手书写右手伪装笔迹呈现的特点以及检材笔迹是否为右手伪装笔迹的确定方法等问题必须辩证地认识,即要在“综合”二字上下功夫。“字行整体向下倾斜、横画左高右低、运笔抖动、生涩、抖动”等方面固然是右手伪装笔迹常见的特点,但经过实践检验的伪装笔迹检验的“对位分析”方法不意味着“机械对位分析”。左手书写右手伪装笔迹的“生理性、机械性、协调性”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异常书写动作会以“结构化”的特征组合加以反映,同时由于书写动作的形式,是由书写动作的方向、幅度、速度所反映出来的书写动作要件之一,书写动作系统的自身特点决定了笔迹的构形是动态的、隐性的,故鉴定人必须善于从“有形的”形态方面的单一认识逐步上升至“无形的”书写动作系统方面的系统“感悟”,特别是对笔迹“构形”量值性规律的综合把握。在检验过程中,鉴定人之间对检材笔迹性质的判断起初也存在一定分歧,而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依据,是在经过与样本字迹的“穿插检验”后,建立在对检材字迹单字所反映出的构形系统的特定性和稳定性的充分把握,而非“教条地”仅依据检材笔迹的异常书写表现特点之上所作出的判断。

  深化对样本笔迹特征的认识,为深入检验提供坚实基础。在确定检材笔迹为左手伪装笔迹后,客观而全面地挑选出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特征,并正确地评断特征,对司法鉴定意见至关重要。特征价值的评断需要以司法鉴定人对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特征的准确、全面提取为前提条件。笔迹检验的实践表明,当事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在样本材料中的反映很多时候会呈现一定的“分散性”特点,即由于受到书写速度、书写工具、书写时的心理状况等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导致在样本材料中各个单一的样本字迹中的笔迹特征,仅仅是书写入书写动作系统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反映。同一人的笔迹,其特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变中有变、变中有不变的客观事实。可见,就样本笔迹而言,司法鉴定人不仅仅需要从“静态的”、“有形的”表象化感知集中形成“动态的”、“无形的”的系统化感悟,还需要注意从“单一的”分散特征点,逐步收敛到“系统的”具有一定层次和结构的“特征组别”和“特征集合”当中,形成对受审查人书写动作习惯的系统化认识。

  本案当中,司法鉴定人在对样本材料进行检验时,从解构系统的方法,对其右手书写和左手书写样本之间、慢速书写模式与快速书写模式,结合穿插检验方法,较好地确定了样本字迹的特征,为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提供坚实基础。

  科学解释笔迹特征差异点,严格依照规范确定鉴定结论种类。无论是在正常笔迹或非正常笔迹的检验过程中,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差异点——即笔迹特征的不同方面——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科学评断笔迹差异点性质的基础上依据书写习惯的自身同一性能够满足未知与已知笔迹的同源求证结论的“科学上有效”。可见,经过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阶段,尽管司法鉴定人能够在相当程度上确定引起检材笔迹特征变化的主要原因,但是,这并非允许其将所有出现的差异点都归于该原因中。而且,依据文书鉴定技术规范——就出具认定同一或倾向认定同一的结论而言——司法鉴定人都必须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进行合理解释。虽然,在现有技术发展和科学认识层次上,司法鉴定人要实现全面地、准确地针对差异点产生的原因进行一一界定是相当困难的。但是,明确这一点,对于伪装笔迹,特别是左手书写右手伪装笔迹检验而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鉴定人的随意解释,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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