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司法局依法对一件工伤认定复议案件作出了维持决定。
2017年1月4日,榆林某物业服务公司职工杜某下班途中不慎被车辆撞伤,当即送入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杜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经神木劳动仲裁委裁决,杜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经两级法院诉讼后判决维持。市人社局依据杜某申请,结合神木市劳动仲裁委裁决、两级法院判决及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认定杜某为工伤,该公司不服提起复议。市司法局审理认为,该公司不认可杜某是工伤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杜某不是自己的员工,2017年1月起该公司承接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锦界煤矿后勤业务,杜某原为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与本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该理由被神木市劳动仲裁裁决和两级法院的判决否定。复议期间,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为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局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多次向该公司调查核实情况,指导其进行举证,并向该公司代理人刘某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最终确认,该公司不能提供杜某非公司员工的有效证据,已生效的神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确认的劳动关系成立。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维持。
本案中,受伤害职工杜某劳动能力丧失,至今还不能说话,用人单位存在接收第三方业务和人员的客观情况,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要充分保障。对此,分管复议工作的副局长王瑞要求,要认真考证案情,既要同情杜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也要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只有客观公正作出的复议决定,才能让双方都能接受,确保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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