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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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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0 18:07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数:


作品: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作者:第六届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 王文杰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作者: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第一、二届主席 张铜彦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作者:中央文史研究馆书画院院委 梁永琳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作品:民法典第十九条


 

作者:广东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许鸿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品:民法典第十六条


作者:西藏书法家协会第三届主席 巴珠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作品:民法典第七条


 


作者:中国民族书画院副院长 王少跃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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