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法典》,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在统合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当篇幅的制度新增或内容修改。其中,合同编立法变化对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直接而且深刻的,大家在今年的复习中要格外的关注。
首先需要把握合同编规范的适用原理和方法,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司法最应该尊重的价值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合同法是备用的安全阀,正如休·柯林斯所言人们缔结合同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适用合同法。而公平本身就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追求客观公平实属不易,把自治认定为一种公平也未尝不可,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如此。
继而关注一些发生的变动,《民法典》强化了请求权基础思维,对有关请求权基础条文的表述从原有的“要求”改为“请求”,如《民法典》第566条法定解除权行使相较于《合同法》第97条之改变。同时,立法通过“依法”等用语,提示请求权基础的变更,如《民法典》第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较《物权法》第37条新增“依法”二字,潜在性提醒物权保护之损害赔偿的本质是侵权行为等债权请求权,行权时需另行把握构成要件与诉讼时效等问题。相同修改可见《民法典》第987条,受损人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但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指向侵权责任。
在平时的学习中不能抓大放小,法典中的科学性、体系性、逻辑性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与衔接才能得以体现。合同编的规制不仅比较概括,有时候更是有限的,在用一般的规定去处理多元的纠纷的时候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通过案例的检索可以发现条文存在巨大的解释空间,譬如 “及时检验”,究竟在时间上应该作何理解就存在很大的弹性,而一个条文的解释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至关重要的影响。在之后的学习中我需要格外关注一些细小的问题,才能对体系性的内容进行回应,更加清晰的把握合同编。法硕考研的筑梦之旅,尽管干涸如沙漠,荒无人烟也有长河日落,相信有文都敏行法硕的相伴,你一定可以耐得住寂寞,守得住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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