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征地拆迁维权的老百姓对起诉期限一词都不会陌生,很多老百姓因为错过了维权起诉期限而损失权益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法律明确规定“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即如果老百姓没有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不能开始起算。那么,我们就要问了,起诉期限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到底指什么呢?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各位被征收人详细解读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应当知道”如何理解!
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在行政诉讼法中关系到起诉是否能被法院受理,是《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起诉期限条件,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便丧失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5年、20年)规定的起诉期限。
起算起诉期限的基本前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那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该如何理解呢?
推定行政相对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需具备以下条件:
基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告知的义务,故行政机关应当就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负有举证责任,具体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推定:
1.有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有关联性的真实的基础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事实;
3.根据该证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能够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该事实发生的时点即视为知道行政行为的时点。
例如,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在没有行政机关认领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形下,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
实践中,大部分被征收人被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曾收到任何执法文件也不清楚执法主体,从而导致其无法向强拆主体主张相关权利,因此耽误的起诉期限并非是由于其被征收人自身原因。这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
史律师认为,相对人虽然知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并不意味着就知道自己能对这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之后,才可被视为已较为完整地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另外,起诉期限的起算一般情况下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能够提出起诉为前提。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虽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但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行为主体,便起算起诉期限,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由明确的被告之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能够起诉但怠于行之,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才得对其起诉不予支持。
史律师提醒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法律之所以做出相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就在于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如果自己不去及时、有效的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那么法律更不可能介入。
建议当事人要把握最佳的救济时间,遇到疑难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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